*ST华源(600094)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08-05-22 08:29:00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4 月28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后决议作出。
2.公司于2008 年4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
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于2008 年5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
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
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5.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 年5 月21 日上午9 时30 分在上海双拥大厦三
楼影视厅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64,457,3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274%。
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61,562,207 股,占
A 股股份总数的44.326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674%。
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895,162 股,占B
股股份总数的1.092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0%。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1.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如下:
1) 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0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公司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公司200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7) 华源(加拿大)资产处置的议案;
8) 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9)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
3.会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对每项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戈仪 / 徐隽文
2008 年5 月21 日